重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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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须知


为帮扶指导建设单位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下简称“自主验收”)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就自主验收有关工作提示如下。

一、落实自主验收主体责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作为自主验收的责任主体,应按照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组织验收,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竣工后无需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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