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庆市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从事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
一、设定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第 一章 总则第 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二章 特许经营当事人第七条 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第八条 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第九条 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约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二)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参考全文)
二、申请条件
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三、申请材料目录
1.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3.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
4.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两店一年)的证明文件和相关材料(直营店营业执照、店铺产权证或租赁协议等)的原件及加盖鲜章复印件(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工作简历(曾任职)并加盖鲜章原件1份;
5.与特许经营相关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他经营资源,已由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证书》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1份(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若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他经营资源是他人所有,须提交所有人许可使用授权书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1份(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的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复印件1份(审原件);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复印件1份(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7.2007年5月1日后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提交与被特许人首 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复印件1份(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2007年5月1日前已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提交与被特许人首 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1份,同时根据商务部要求,还应提交加盖鲜章的逾期备案情况说明原件1份;
8.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9.特许人基本情况备案表原件1份
10.特许人店铺分布情况表原件1份;
11.重庆市特许经营企业市场计划书特许网点初期投资概算原件1份;
12.特许经营合同样本原件1份;
13.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原件1份;
14.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特许人承诺书原件1份。